《简化字总表》公布于1964年,是中国最终进行汉字简化后的总表,1986年10月,国务院宣布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即二简字)后,国家语委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了《简化字总表》,并作了个别调整(叠、覆、像不再作迭、复、象的繁体字处理)。
历程汉字的简化工作从1956年开始,到1964年3月,制订出了《简化字总表》(以下简称《总表》)。《简化字总表》的最终版本是1986年修订版,共收2274个简化字及14个简化偏旁:第一表收不可用作简化偏旁的简化字350个,第二表收可作简化偏旁用的简化字132个及讠[訁]、饣[飠]、纟[糹]、钅[釒]等14个简化偏旁,第三表收类推简化字1,753个,《附录》收习惯被看作简化字的规范汉字39个,其《说明》里有提到表外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
1977年曾推出过《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1986年6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语委《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从此,“二简字”被停止使用。
简字指由楷体字简化的汉字字体。隶书是篆书的简化,草书、行书又是隶书的简化,简化字是正楷书的简化,但汉字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由繁复趋于简约并非总趋势,篆书不是甲骨文的简化,楷书也不是隶书的简化,为了使文字更为明确地记录语言,人们就使用更多的字形来分担文字的记录职能,从而产生了大量分化字。楷书的减笔字在南北朝时期(4~6世纪)已经出现,到唐宋以后逐渐加多,大体都是一些常用而笔画又比较多的字,这些字大部分是受草书、行书的影响而简化的。另外,有一类简体字是用两三笔简单的符号代替复杂的部分。例如树、戏、难、欢、对、覌(观)、刘、斉(齐)、乔、风、区、应、兴、敛、释、罗、岁。这些都是民间久已流行的俗体字。使用的简化字是在前代已有的俗字、古字、草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整理改进的,而且有不少字简化时被合并至另一字,具体有三类情况:
一是用已经存在的简单的字代替复杂的字,如“后”(如:皇后、皇天后土)代替“後”(如:後面)、“斗”(dǒu,如:斗笠、斗篷、五斗米、北斗七星)代替“鬥”(dòu,如:鬥争)、“里”(如:故里、公里、里程碑)代替“裏”(如:裏面)、“谷”(如:山谷)代替“穀”(如:稻穀)。
二是用一个新的简化字代替两个或多个字,如“发”(fā,如:发展)和“髪”(fà,如:毛髪、理髪)合并为“发”、“暦”(如:日暦)和“歴”(如:歴史)合并为“历”。
三是部分合并,即将某字部分意义加载到另一个笔画简单的字上,该字其他意义仍然保留的,如:藉口、凭藉的“藉”简化作“借”,慰藉、狼藉等的藉仍用“藉”;瞭读liǎo(瞭解)时,简作“了”,读liào(瞭望)时作“瞭”,不简作“了”;乾坤、乾隆的“乾”读qián,不简化为“干”;宫商角徵羽的“徵”读zhǐ,不简化为“征”。
这3种方法有时将字源和意义不相关、甚至读音也不同、历史上从未或很少通用的字进行合并,这样一来就容易误读,例如:唐德宗李适的“适”(kuò)就很可能被误读为shì,中药白术的“术”(zhú)就很可能被误读为shù,“叶韵”的“叶”(xié)就很可能被误读为yè。
20世纪70年代曾经有过一批简化字,如“展”字曾被简化为“尸”字下面加上“一”,被当时的人们形容为“尸横遍野”,这样的二简字都被废除了,台湾、香港、澳门则没有进行汉字简化。
为纠正社会用字混乱,便于群众使用规范的简化字,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64年编印的《简化字总表》。
原《简化字总表》中的个别字,作了调整。叠、覆、像不再作迭、复、象的繁体字处理。因此,在第一表中删去了“迭〔叠〕”“象〔像〕”,“复”字字头下删去繁体字“覆”。“瞭”字读“liǎo”(瞭解)时,仍简作“了”,“瞭”字读“liào”时仍作“瞭”,不简作“了”。此外,对第一表“余〔馀〕”的脚注内容作了补充,第三表“讠”下偏旁类推字“雠”字加了脚注。
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以利应用。《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废止。我们要求社会用字以《简化字总表》为标准:凡是在《简化字总表》中已经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应该用简化字而不用繁体字;凡是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简化字,包括《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的简化字和社会上流行的各种简体字,都是不规范的简化字,应当停止使用。希望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多作宣传,采取各种措施,引导大家逐渐用好规范的简化字。
1964年说明《简化字总表》说明
1.本表收录1956年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中的全部简化字。关于简化偏旁的应用范围,本表遵照1956年方案中的规定以及1964年3月7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台湾文化事务主管部门、教育部《关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用简化字和简化偏旁作为偏旁得出来的简化字,也收录本表内(本表所说的偏旁,不限于左旁和右旁,也包括字的上部下部内部外部,总之指一个字的可以分出来的组成部分而言。这个组成部分在一个字里可以是笔画较少的,也可以是笔画较多的。例如“摆”字,“扌”固然是偏旁,但是“罢”也作偏旁)。
2.总表分成三个表。表内所有简化字和简化偏旁后面,都在括弧里列入原来的繁体。
第一表所收的是352个不作偏旁用的简化字。这些字的繁体一般都不用作别的字的偏旁。个别能作别的字的偏旁,也不依简化字简化。如“习”字简化,但“褶”“熠”等字不类推简化。
第二表所收的是:一、132个可作偏旁用的简化字和二、14个简化偏旁。
第一项所列繁体字,无论单独用或者作别的字的偏旁用,同样简化。第二项的简化偏旁,不论在一个字的任何部位,都可以使用,其中“讠、饣、纟、钅”一般只能用于左偏旁。这些简化偏旁一般都不能单独使用。
在《汉字简化方案》中已另行简化的繁体字,不能再适用上述原则简化。例如“战”“过”“夸”,按《汉字简化方案》已简化,因此不能按“单”“呙”“讠”作为偏旁简化作“单戈”“辶呙”“”讠夸”。
除本表所列的146个简化字和简化偏旁外,不得任意将某一简化字的部分结构当作简化偏旁使用。例如“阳”按《汉字简化方案》作“阳”,但不得任意将“日”当作“昜”的简化偏旁。如“楊”应按简化偏旁“(昜)”简化作“杨”,不得简化作“木日”。
第三表所收的是应用第二表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作为偏旁得出来的简化字。汉字总数很多,这个表不必尽列。例如有“车”旁的字,如果尽量地列,就可以列出一二百个,其中有许多是很生僻的字,不大用得到。为了适应一般的需要,第三表所列的简化字的范围,基本上以《新华字典》(1962年第三版,只收汉字八千个左右)为标准。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
3.此外,在1955年台湾文化事务主管部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有些被淘汰的异体字和被选用的正体字繁简不同,一般人习惯把这些笔画少的正体字看作简化字。为了便于检查,本表把这些字列为一表,作为附录。
4.一部分简化字,有特殊情形,需要加适当的注解。例如“干”是“乾”(gān)的简化字,但是“乾坤”的“乾”(qián)并不简化;又如“长吁短叹”的“吁”仍旧读xū;这种一字两读的情形,在汉字里本来常有,如果不注出来,就容易引起误会。又如以“余”代“餘”,以“复”代“覆”,虽然群众已经习惯了,而在某些情况下却不适宜,需要区别。又如“么”和“幺”有什么不同(“么”原本是“幺”的俗字,后成为“麼”的简化字),“马”字究竟几笔,等等。诸如此类可能发生疑难的地方,都在页末加了脚注。——1964年5月
简化方式《简化字总表》的简化主要有三种:
一种是对俗体笔画的“省简”,比如观、备、关、质、总、驴、铁、钟、继、觉、鸡、鸾、绘等简化字是从覌、俻、関、貭、縂、馿、鉄、鈡、継、覚、鳮、鵉、絵等俗字进一步演变而来。
第二种是“省变”,大多是从草书中演变而来,比如讠[訁]、饣[飠]、纟[糹]、钅[釒]还有见、页、贝、车、东、马、鱼、呙、当、韦、书、长、门、鸟、乌、专、尽、为、寿、会等字及其类推简化字。“糸”字是个部首字,作左偏旁时港台通行字体改为“幺”下加三点变作“糹”,大陆简体为“纟”(俗称“绞丝旁”)。糸部汉字的本意均与丝线、纺织、布匹有关,例如丝、线、经、绑、纹、纷、绞、系、紧、絮、累、繁、紊、紫等等。在草书中就有写作“纟”旁这种形式,所以带“糹”字旁的字就都用简体“纟”来表示了。注:訁、飠、糹、釒一般只作左旁时简化,讠、饣、纟、钅一般只能用于左偏旁(辩、罚、辫、丝、衔等字亦简化,但信、誓、燮、飧、餐、系、絮、紫、淦、鎜、鏖、鑫等字不简化)。
稻谷的谷和山谷的谷,本来是两个字,而为了省略笔画,就统一用笔画少的“谷”替代了。
忧郁的郁和馥郁的郁,本来是两个字,而为了省略笔画,就统一用笔画少的“郁”替代了。
此外,还有以下两种更改地名用字的情况:(1)由于汉字简化,例如辽宁省渖阳市改为沈阳市;(2)由于异体字整理,例如河南省濬县改为浚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