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一税

什一税是欧洲基督教会向居民征收的宗教捐税。公元6世纪,教会利用 《圣经》 中农牧产品的1/10“属于上帝”的说法,开始向基督教信徒征收此税。公元779年法兰克国王查理大帝规定: 缴纳什一税是每个法兰克王国居民的义务。10世纪中叶,西欧各国相继仿行。所征实物按产品性质分为大什一税 (粮食)、小什一税 (蔬菜、水果)、血什一税(牲畜) 等。税额往往超过纳税人收入的1/10,负担主要落在农民身上。宗教改革和德国农民战争期间,废除什一税是农民的基本要求之一。西欧大多数国家直到18—19世纪才先后废除。英国一直征收到1936年。

税收起源

公元6世纪教会利用《圣经》中有农牧产品十分之一属于上帝的说法,开始鼓吹征收什一税(tithe)。

税收性质

什一税是加在土地总产品上的税,并且正像农产品税一样,完全是落在消费者身上的。但是它与地租税不同,因为它能影响地租税所影响不到的土地,会提高地租税所不能改变的农产品价格。因为最劣等的土地和最上等的土地都要支付什一税,并且恰好与它们所生产的产量成比例,所以什一税是一种均等的税。如果是最末等的土地或者是不支付地租并支配谷物价格的土地能出产足够的收获量使得农场所有者的资本在小麦价格每夸特四镑时才能获得普通利润的话,那么在征收什一税以后价格就必须提高到四镑八先令才能得到和以前的价格同样的利润,因为每一夸特耕种者要付八先令给教会。如果他得不到这种利润,当他可以在另一行业中获得这种利润时,他就没有理由不放弃这一行业。

与农产品税区别

什一税与农产品税之间的惟一区别是,前者是一种可变货币税,而后者则是一种固定货币税。在生产谷物的便利条件没有增减的停滞社会中,这两种税的影响是完全一样的。因为在这种状态下谷物价格将不变,税额便也不会变。当社会退步时,或当农业有很大改良因而使农产品相对于其他物品的价值跌落时,什一税和持久不变的货币税相比,就会是一种较轻的税;因为如果谷物价格由四镑降低到三镑,什一税就会由八先令减低到六先令。在农业没有显著改良的进步社会中,谷物价格会上涨,什一税和持久不变的货币税相比,就会是一种较重的税;因为如果谷物由四镑上涨到五镑,同一土地的什一税就会由八先令上涨到十先令。

征收

强制征收

这种起源于公元6世纪的由教会征收的税种,尽管自开始征收以来就遭到激烈的反对,但是随着基督教传遍欧洲,纳什一税终于成为硬性规定。

教派分歧

虽然征收什一税是基督教教会根据圣经经文附会而提出征收的税收种类,在基督教教派统一的时代,基督教教会征收什一税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随着基督教派间分歧的扩大和基督教教派的分离,对于什一税的征收就开出现分歧,基督教和宗教改革后的三大新教都支持并实施了什一税的征收,而东正教一直未实行什一税制。

历史沿革

6世纪时欧洲教会法即予以确认,自8世纪以来又获得世俗法律的支持。

公元779年,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开始明确规定,缴纳什一税是每一个法兰克王国居民的义务之后,西欧各国纷纷效仿,而远离欧洲大陆英格兰则到10世纪才规定必须缴纳什一税。当时征收的什一税分为大什一税(粮食)、小什一税(水果、蔬菜)和血什一税(牲畜)等,其税额往往超过纳税人全部收入的十分之一,大部分负担主要由农民承担。

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期间,路德原则上同意向世俗君主缴纳什一税。什一税制继续执行,既有利于天主教会,也有利于基督教会,但不久即遭到反对。1789年法国在革命时代废除什一税,对直接收取什一税的人也不予补偿。其它国家陆续废除一些类别的什一税,并对直接收取什一税的人进行补偿。英国一直征收到1936年。当代在某些新教国家,什一税的残余形式依然存在,例如德国规定,公民如未正式宣布退出某一教会,即必须缴纳教会税。美国从无法律规定缴纳什一税,但耶稣基督末世圣徒教会、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等会派要求信徒纳什一捐,其它会派中有些信徒自愿纳什一捐。

社会影响

谷物地租

什一税或货币税都不会影响地主的货币地租,但都会大大影响谷物地租。我们已经指出货币税对于谷物地租发生怎样的影响,什一税会发生类似的影响也是同样明显的。如果第一、第二、第三各等土地分别出产一百八十夸特、一百七十夸特和一百六十夸特。第一等地的地租便将是二十夸特,第二等地的地租将会是十夸特;但这种比例在征收什一税之后就不能保持,因为每分中抽出十分之一以后,余下的产品就会是一百六十二夸特、一百五十三夸特和一百四十四夸特。第一等地的谷物地租将减少到十八夸特,第二等地的谷物地和将减少到九夸特。但谷物价格会由四镑上涨到四镑八先令十又三分之二便士,因为一百四十四夸特比四镑等于一百六十夸特比四镑八先令十又三分之二便士;因此,货币地租将会仍旧不变。因为在第一等地上将仍然是八十镑,在第二等地上仍然是四十镑。

地主利益

什一税可能被认为有害于地主,因为它征课国内种植的谷物,而不限制外国谷物的输入,所以其作用便象一种进口补贴。如果为了使地主免受这种补贴必然会引起的土地需求减少的影响,对于进口的谷物也课以和国产谷物同样的税,并把所得交给国家,那就没有比这更公平合理的办法了;因为通过这种税所交付给国家的一切东西都会减少为政府支出而必须征收的其他赋税;但是,如果这种税只是为了增加付给教会的基金,那么它纵然整个说来的确会增加生产总量,但还是会减少其中分配给各个生产阶级的部分。以下我们可以看一个例子:

如果毛呢的贸易完全自由,本国的制造业者出售毛呢的价格或许可以比我们能够输入毛呢的价格更为便宜。如果对国内制造业者课税,而不对进口商课税,那么资本就会有害地离开毛呢织造业而移住其他商品的制造业中去,因为这时进口毛呢也许比在本国制造更为便宜。如果进口的毛呢也要纳税,毛呢就会重新在国内织造。消费者原先购买国产毛呢,因为它比外国产品便宜;后来购买外国的毛呢,因为不纳税的外国产品比纳税的本国产品便宜;最后又购买国产的毛呢,因为二者都纳税时,国产品更便宜些。在最后一种情形下,他为毛呢支付的价格最高;但一切多付的款项都归于国家。在第二种情形下,他所支付的价款比在第一种情形下多,但他多付的钱不是归于国家;这是由生产困难而引起的价格上涨,它所以发生,是因为赋税的束缚夺去了我们最便利的生产手段

反对征收

主要论据

什一税不是一种长期不变和固定的税,其价值会随着谷物生产困难的增加而成比例地增加。

引证推导

或许,以上论据过于抽象,下面我们可以用例子说明:

如果生产的难易程度所造成的谷物价格是四镑,税额就是八先令;如果它使价格增加到五镑,税额就是十先令;增加到六镑时税额就是十二先令。不但是价值会增加,而且数量也会增加。例如,当只耕种第一等土地时,税款只是从一百八十夸特上课取;当耕种第二等土地时,就将从三百五十(一百八十加一百七十)夸特上课取;在耕种第三等土地时,则会从五百一十(一百八十加一百七十加一百六十)夸特上课取。当产品由一百万夸特增加到二百万夸特时,不但是税额会由十万夸特增加到二十万夸特,而且由于生产第二个一百万夸特所必需的劳动增加,农产品的相对价值也会提高,以致使二十万夸特虽然在数量上只是两倍于以前所交纳的十万夸特,而其价值却会三倍于前。

如果用任何其他方式为教会征收等量的价值,税额和什一税一样,与耕种的困难程度相应地增加,其影响将是一样的。所以,如果认为什一税由于课加在土地上便比其他方式征收的等量赋税更加妨碍耕种,那便是一种错误的看法。在这两种情形下,教会都会从本国上地和劳动的净产品中经常取得更大的分额。在进步的社会中,土地净产品对总产品的比例总在变小;但无论在进步还是在停滞的国家中,一切赋税最后都要从净产品中支付。所以随着总收入增加而增加、又落在净收入上的赋税必然是极为沉重、令人难以负担的。什一税是土地总产品的十分之一,而不是净产品的十分之一;所以在社会增加财富时,什一税在总产品中所占的份额虽然不变,但在净产品中所占份额却必然日益增大。